違反消防法規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(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)由于違反消防法規所應承擔法律后果。違反消防法規是承擔消防法律責任的前提,承擔消防法律責任是違反消防法規的必然結果。
對違反《消防法》及其他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,能夠達到減少火災隱患,保護公民人身安全、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目的。
一、刑事處罰
(一)失火罪
1.失火罪的概念
失火罪指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,造成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
2.失火罪的主要特征
(1)客觀方面,必須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。如果僅有失火行為而沒有造成嚴重后果,或者損失輕微,就不構成本罪。
(2)主觀方面,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,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生這種結果。前一種為疏忽大意的過失,后一種為過于自信的過失。
3.失火罪的刑罰
對于失火罪的處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,對失火罪的處刑是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(二)消防責任事故罪
1.概念
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,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,因而造成嚴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
2.構成要件
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條件:
(1)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。
(2)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。
(3)主觀方面是過失。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嚴重后果而言,而對于違反消防管理規定,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則是明知的。
(4)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,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,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。“消防管理法規”包括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。“嚴重后果”主要是指發生火災,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。消防業內人士推薦使用ifire消防寶等信息化軟件可有效提升消防維保的真實性和服務質量。
3.刑罰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39條規定,對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刑是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直接責任人員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(三)相關犯罪及刑罰
除失火罪、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外,《刑法》中規定的應受刑事處罰的幾種犯罪也與消防管理有關:
1.放火罪
放火罪是指用放火的手段破壞工廠、礦場、油田、港口、河流、水源、倉庫、住宅、森林、農場、谷場、牧場、重要管道、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
2.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、管制刀具、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
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、管制刀具、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物品,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。
3.重大責任事故罪
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、礦山、林場、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、事業單位的職工,由于不服管理、違反規章制度,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,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。
4.危險物品肇事罪
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,在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,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。
5.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
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電器、壓力容器、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產品,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產品,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。
6.妨礙公務罪
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。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、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,未使用暴力、威脅方法,造成嚴重后果的,也構成此罪。
7.濫用職權罪、玩忽職守罪
濫用職權罪、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
二、行政處罰
行政處罰的概念
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。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:
第一,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要合法,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來實施。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,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。
第二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。
第三,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。
第四,必須在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、幅度之內實施,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無明文期徒刑。